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管理条例

1、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引导、服务相结合,文明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条例

2、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城市化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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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领导各自区域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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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城市建设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

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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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执法机构可根据需要进驻城镇、街道和特定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管理需要等条件,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并将执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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