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法律分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如下:1 .申请和接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合同调解仲裁法》有哪些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工人和雇主之间的谈判;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根据《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及时处理的原则,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以调解为主,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各方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1)注重调解。注重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并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
2、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实施细则是怎样要求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XX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XX公司实行全日制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争议,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章劳动争议的范围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企业与职工在下列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变更、解除、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辞退、辞职、聘用、调动发生的争议;因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因劳动保护、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法规发生的争议;因奖惩发生的争议;因员工患病、伤残、退休、辞职、生育、探亲、死亡等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员工技术培训发生的争议;其他劳动争议。
3、一般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4、劳动合同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1。《劳动合同调解仲裁法》有哪些规定?1.2016年,现行仲裁法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根据现行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至一年,时效期间可以中断或者中止。2.《劳动仲裁法》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目前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般时限为50天,其中5天为受理审批期,45天为仲裁期。需要延长的,最长可以延长至60日。3.仲裁管辖权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4.有些案件应服从有条件的最终裁决。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6、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调解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
7、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由哪些人组成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会代表组成。2.代表的产生办法如下: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派,如企业厂长(经理);雇主工会的代表应由雇主工会委员会指定。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关于女职工代表问题: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1995年8月17日颁布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的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三。具体调解程序: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8、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法律分析:1。目的:为充分发挥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职能,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2.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受上级领导: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县乡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
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遵守调解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二)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目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9、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法律分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有:1。申请和接受。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应当是:争议事实清楚,尽可能有证据和依据,调解请求具体可行。根据当事人的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进行立案准备工作。包括:审查当事人资格,是否与本案争议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争议事实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争议类型是否属于企业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2.实施调解。根据争议事实和调解请求,研究争议事实和是非界限,拟定调解方案,实施调解,调解可以是正式的,比如召集调解法庭;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比如各种形式的交谈。3.制作调解书,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作为双方履行和解协议的书面依据。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但不具有强制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将制作调解意见书,反映调解员的意见,供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