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规定司法解释

法院的送达方式有哪些?1、直接送达: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的送达方式。2、委托送达: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它是直接送达的补充,严格意义上讲委托送达不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它只是法院之间的协助行为,3、邮寄送达:法院送达人员通过邮寄方式将应送达的诉讼材料交付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4、留置送达:即直接交给被告而被告拒不签收的情况下,将传票留在被依据即视为已经送达。5、转交送达:对军队中的军人以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或监所,行政部门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6、公告送达:又叫拟制送达,指在报纸或其他载体上刊登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效果的送达方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

对于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民事案件的送达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用12个条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并就送达问题专门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2、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如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二、公告送达的法律适用在法律上,公告送达属于法院送达的七种方式之一,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3、电子送达规定司法解释

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解释中的内容主要如下: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闷喊等注明是否清楚;3.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4.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蚂核野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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