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释义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人民调解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早在苏维埃政权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就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文件,发挥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的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通则,以法的形式肯定了人民调解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1989年6月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使人民调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手段。
陹1、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职工进行人事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做好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人事争议;协助仲裁委员会对本单位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开展调查工作。【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要职责有哪些
法律主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有:1、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资料,通知当事人调解等;2、由调解员或者其他人员组织调解,调解的双方各自发表意见;3、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调解失败的,告诉双方起诉解决。法律客观:《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法律主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总数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