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还存在着以下不足:司法裁判中心主义未能在观念和制度上得到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裹足不前无罪推定原则未能获得明确肯定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未能将禁止双重危险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控辩平等、直接言词等未能纳入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体系侦查机关的权力明显过大对于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缺乏有效制约等等。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法律分析】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该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且公检法行使这些权力时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权力,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且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滥用职权。

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1、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审判公开;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6、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7、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8、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9、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同样适用国家相关法律;10、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加以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实施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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