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

借款纠纷是否必须在借款人所在地打官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具体来说,当借款合同约定不明或未按交易习惯履行时,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在该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无法确定借款履行地或收款人地点、借款合同履行方式、还款方式等问题,或无法达成协议的,可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1、借款合同能否约定管辖地

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地,出现借款纠纷时,向约定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主观: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

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3、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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