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有。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自行决定再审B、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C、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提出D、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
陹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什么决定
民事案件中,回避申请由不同的人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判和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4、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5、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6、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一、回避的程序是什么?1、回避的提出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回避。二是可以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2、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就是哪些案件法院是可以受理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民事法庭肯定是不受理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3、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
法律主观:第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第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